(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推进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拟订城乡特困人员社会救助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儿、残疾人救助政策并拟订相关制度和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五)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
(六)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检查。
(九)负责国家、省民政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十)承担民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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