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治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吉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分为七章,共34条。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权限。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2条。主要明确了水利监督范围、水利监事项。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5条。主要明确了厅督查领导小组及督查办职责,厅相关处室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章程序及方式3条。主要明确了监督工作流程,监督工作方式。
第五章权限和责任8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和回避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及监督检查单位的责任,被检查单位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处理。
第六章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10条。主要明确了厅相关处室对跟踪问题整改及实施责任追究的责任分工,对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审定权限,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七章附则2条。(来源:吉林省水利厅监督处)
被解读文件《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链接:http://slt.jl.gov.cn/zwgk/zcfg/gfxwj/202112/t20211221_8327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