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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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条款内容 |
细化标准 |
处罚额度 |
备注 |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同案中,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一至两条或出具虚假证明一份 |
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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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三至四条或出具虚假证明两份 |
对单位处八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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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中,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五条以上或出具虚假证明三份以上 |
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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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
按货值金额的五倍处罚,最低罚款不少于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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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
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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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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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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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 |
处货值金额九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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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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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处二万元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一万元,直至二十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处罚上限。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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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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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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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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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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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处一万元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但涉及多个品种违法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加处罚款五千元,直至十万元处罚上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违法品种,向上浮动一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货值金额十倍的处罚上限。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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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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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
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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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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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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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
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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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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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
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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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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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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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处货值金额四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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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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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包括无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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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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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 |
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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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处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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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但最低罚款不得少于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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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 |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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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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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个违法品种 |
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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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至三个违法品种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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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五个违法品种 |
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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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以上违法品种 |
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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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的种质资源数量较少且可以恢复 |
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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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较多或者破坏后较难恢复 |
处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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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或非法采集数量巨大或者破坏后无法恢复 |
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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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量不足五十的 |
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给国家种质资源安全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条法律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量五十以上不足一百的 |
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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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可形成植株数量一百以上的 |
处十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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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假行为轻微,未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
处一百万元以上至三百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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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行为较重,已对审定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
处三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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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疫病扩散 |
处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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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疫病扩散 |
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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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取证、取样、问询、现场查验等监督检查的 |
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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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威胁、辱骂、围堵、撕扯、殴打执法人员,或强行损毁涉案证据等情形的 |
处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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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量标准适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