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市财政局于2001年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试行财务监理制,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开展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工作,有助于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理制度规范,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并与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等共四个办法,作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沪府办发〔2010〕41号)。2015年,市财政局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并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共四个办法,作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沪府办发〔2015〕19号)。
鉴于2015年制定实施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管理办法》已到期失效,近期市财政局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提高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财务监理的工作职责
主要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以及在项目实施各阶段投资控制等工作职责。
(二)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主要包括:财务监理机构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不同投资方式对应的委托主体以及回避等方面内容。
(三)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财务监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以及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等内容。
(四)财务监理的考核监督
主要包括: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主体、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强内容表述的规范性。
一是将原办法中已过期的文件依据替换为近期出台的上位文件;二是对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进行统一表述,保持配套文件衔接一致;三是进一步规范部分专业表述,如将“施工监理”修订为“工程监理”,“扩初设计”修订为“初步设计”等。
(二)结合实际工作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针对部分建设财力项目实施后由于建设内容或规模变化发生概算调整,导致财务监理对应概算批复金额变动的情况,从权利义务公平角度考虑,删除了原办法中“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的表述;二是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等新的工作要求,删除了原办法中对于财务监理机构规模、成立年限的准入条件,以及财务监理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职责等内容;三是根据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分工的实际情况,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财务监理机构委托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三)为减少争议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是将财务监理机构回避制度中关联关系的表述进一步具体化;二是明确了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主体;三是增加了财务监理机构对最高投标限价的审核职责等。
(四)完善文件体例
分别将原办法第8条分拆为4个独立条目、第11条分拆为2个独立条目,在体例上更加符合《上海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要求。